

【概要描述】【案情介紹】德國B公司于2000年2月14日至5月18日先后向中國天津A公司發出貨物訂單6筆,要求其提供齒輪箱體、箱蓋、電機產品。A公司于2000年8月8日傳真告知B公司,發貨數量為4310件,總價款為44514.29德國馬克。B公司在當天通過傳真給予了確認。2000年8月14日,A公司在天津東港海關將此批貨物報關出口。B公司在收到貨后違背雙方約定,沒有給付
【概要描述】【案情介紹】德國B公司于2000年2月14日至5月18日先后向中國天津A公司發出貨物訂單6筆,要求其提供齒輪箱體、箱蓋、電機產品。A公司于2000年8月8日傳真告知B公司,發貨數量為4310件,總價款為44514.29德國馬克。B公司在當天通過傳真給予了確認。2000年8月14日,A公司在天津東港海關將此批貨物報關出口。B公司在收到貨后違背雙方約定,沒有給付
【案情介紹】 德國B公司于2000年2月14日至5月18日先后向中國天津A公司發出貨物訂單6筆,要求其提供齒輪箱體、箱蓋、電機產品。A公司于2000年8月8日傳真告知B公司,發貨數量為4310件,總價款為44514.29德國馬克。B公司在當天通過傳真給予了確認。2000年8月14日,A公司在天津東港海關將此批貨物報關出口。B公司在收到貨后違背雙方約定,沒有給付貨款。因此,中國A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德國B公司給付貨款、利息及滯納金。德國B公司認為其與A公司之間一直存在國際貨物買賣關系,A公司一直依雙方的約定向B公司支付傭金,而現今其一直拖欠傭金,,所以A公司無權要求B公司支付貨款。且B公司主張A公司向其出口的上述貨物中有4臺電機質量不合格,因此其要求的貨款中應扣除該4 臺電機的款項,另外還提出2001年1月23日、4月23日,B公司向A公司開出索賠發票共計11581.14德國馬克,亦應從其主張的貨款中扣除。B公司就傭金拖欠問題向法院提起反訴。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合同中是否應就傭金問題作出規定?
【學理分析及參考結論】 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之上的,但基于現實情況的復雜,雙方當事人仍可能對合同的內容產生歧義,因此要建立一些標準來進行準確的解釋。除了合同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外,合同的解釋原則還可以依據當事人意圖、相關情況、合同上下文、所有條款有效原則、對條款提議人不利原則、不同語言文本、補充空缺條款等。 其中補充空缺條款,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各方未能就一項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重 要條款達成一致,應補充一項適合于該情況的條款。而確定當事人意圖,應以其共 同意圖優先,未達成時,則依據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的理解。 在該案例中,A公司對B公司提起支付貨款的訴訟,而B公司則就傭金拖欠問題提起反訴。鑒于引用本案例所要討論的問題,主要著墨于后者。而后者爭議的關鍵就在于該項傭金的支付并未以書面形式列明于合同之中,應如何確定該約定的效力。 A公司認為其與B公司系國際購銷合同關系,B公司是買方(經銷商),其通過加價銷售獲得利潤,而非經紀人,所以不存在傭金問題,B公司不具備反訴的主體資格。至于在A公司與B公司貿易往來中所支付的傭金,是出于與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個人關系不錯而支付給其個人的。所以雙方根本未約定傭金。 B公司則主張雙方長期存在國際買賣合同關系,且雙方約定按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向B公司支付傭金。并舉證A公司曾經在2000年2月、5月、6月按照雙方的交易慣例向其支付傭金。 基于事實情況的查明,可以認定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長期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關系,雙方雖然并未書面約定給付傭金,但是現實中,除上述訂單以外,A公司一直都按照雙方運抵的交易慣例按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向B公司支付傭金。因此,可以認定,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貿易長期存在給付傭金的事實,且依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國際外匯管理局關于傭金及其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傭金的支付可以發生在出口商和進口商之間,而A公司提出支付給個人的主張也無合理根據,所以法院采納了B公司的反訴主張,確認了合同中傭金條款的事實存在。 本案中,傭金這一條款在合同中并未得到書面約定,使雙方當事人在這方面的權利義務出現空缺,因此有必要在考慮當事人的意圖、合同的性質和目的、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交易習慣、合理性等基礎上,補充一項適用于該情況的條款。
(改編自《國際貿易法案例分析》,韓立余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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