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2015年,發改委、商務部門、外匯局先后實施了新的法律法規,簡化了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與并購的審批、備案與登記程序,降低了審批權限,這為我國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以下為海外投資的步驟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下面為海外投資審批、備案步驟:
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發改委審批
(一)審批權限問題
2014年5月8日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準或備案管理。
1、關于核準項目權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2、關于備案項目權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除上述需核準的項目外,其它境外投資項目向發改委備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地方發改委備案。
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規模較大的,如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等,企業可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
3、關于信息報告確認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
(二)項目核準或備案流程問題
1、關于項目核準程序與時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首先由國內企業直接向地方發改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地方發改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企業。
2、關于項目備案程序與時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及其附件,直接提交地方發改委,由地方發改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企業并說明理由。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
(三)其他注意事項
1、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內企業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2、國內企業需在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完成相關手續,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企業未能完成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以避免因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失效而需重新辦理。
(四)法律責任問題
1、關于項目申請報告內容失實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備案;已經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撤銷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并給予警告。
2、關于未依法申請核準與備案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于未依法辦理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或未按照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國內企業停止項目實施,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關于未依法報送項目信息而開展實質工作的法律責任
對于投資主體應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但未獲得信息報告確認函而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糾正。對于性質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步:商務部審批
2014年10月6日施行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簡化了行政審批,確立了“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新型管理模式,進一步提升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并進一步提升了國內企業進行境外投資與并購的自主權。
(一)關于審批權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境外投資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需實行核準外,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二)關于審批流程的規定
(1)備案申請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投資主體填寫《境外投資備案表》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2)核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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