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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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務廳
?????????????????????????????????????????????2021年7?月22日
湖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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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持續優化我省外商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受理、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
(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
(二)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前款所稱投訴工作機構,是指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受理投訴人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不包括投訴人申請協調解決與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第五條 投訴人應當如實反映投訴事實,提供證據,積極協助投訴工作機構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第六條 投訴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協調解決其與行政機關之間爭議的,不影響其在法定時限內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權利。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成立和自愿參加的商會、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會員提出的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交具體的政策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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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訴工作機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事項受理范圍和投訴處理時限。
湖南省商務廳作為省級投訴工作部門,依托湖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動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涉及省級事權的政策性、制度性問題,指導和監督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
第九條 ?投訴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投訴人的投訴事項;
(二)受理上級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督辦的投訴事項;
(三)定期召集相關部門研究外商投訴處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處理重大投訴事項;
(四)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外商投訴的重大問題,通報各有關單位被投訴和處理投訴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負責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統計、情況分析,及時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下級投訴處理機構的工作,督辦影響較大的投訴事項;
(七)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投訴事項。
第十條 ?湖南省開放型經濟投訴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開放型經濟投訴中心) 在湖南省商務廳的指導下組織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政策法規宣傳,開展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培訓,推廣投訴事項處理經驗,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督促市州、縣市區投訴工作機構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積極預防重大投訴事項的發生,并具體負責處理下列投訴事項:
(一)涉及湖南省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
(二)建議湖南省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四)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轉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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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訴的提出與受理
第十一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
投訴材料可以現場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在線申請等方式提交。各級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公布通訊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網站等信息,便利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
第十二條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加蓋單位公章或個人簽名。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件。
因中文翻譯件表述與原件表述不一致,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的,投訴人應重新提供與原件表述一致的中文翻譯件,投訴日期從收到新翻譯件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協調解決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單位名稱(加蓋公章)或姓名、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通訊地址、郵編;
(三)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
(四)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七)(八)(九)款所列情形的說明。
第十四條 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單位名稱(加蓋公章)或姓名、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二)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建議。
第十五條 投訴人可以委托他人進行投訴。投訴人委托他人進行投訴的,除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當向投訴工作機構提交投訴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第十六條 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期限。
第十七條 投訴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訴工作機構不予受理:
(一)投訴主體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的;
(二)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或者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范圍的;
(三)不屬于本投訴工作機構的投訴事項處理范圍的;
(四)經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通知補正后,投訴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要求的;
(五)投訴人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六)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法律依據,向同一投訴工作機構重復投訴的;
(七)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八)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九)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
第十八條 投訴工作機構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向投訴人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
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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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訴處理
第十九條 投訴工作機構在受理投訴后,應當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充分溝通,依法協調處理,推動投訴事項的妥善解決。
第二十條 投訴工作機構可以向被投訴人了解情況,要求被投訴人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被投訴人應予以配合;投訴工作機構進行投訴處理時,可以要求投訴人進一步說明情況、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投訴人應予以協助。
投訴工作機構根據投訴事項具體情況,視情組織召開會議,邀請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共同參加,陳述意見,協商投訴事項的解決方案。投訴工作機構根據投訴處理工作需要,可以就專業問題聽取有關專家意見。
第二十一條 根據投訴事項不同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推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議);
(二)與被投訴人進行協調;
(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交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四)投訴工作機構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理方式。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簽署和解協議的,應當寫明達成和解的事項和結果。依法訂立的和解協議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具有約束力。被投訴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協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投訴事項,經本級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長6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進行協調處理,投訴人同意終結的;
(二)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或者投訴人拒絕提供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
(三)投訴人的有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的;
(四)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的;
(五)投訴人不再符合投訴主體資格的;
(六)經投訴工作機構聯系,投訴人連續30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訴處理工作的。
投訴處理期間,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七)(八)(九)款所列情形的,視同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
投訴處理終結后,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20個工作日內未能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處理終結的,投訴工作機構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有關工作建議,并抄送湖南省商務廳。
第二十五條 投訴人對投訴工作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者投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就原投訴事項逐級向上級投訴工作機構提起投訴。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本機構投訴工作規則決定是否受理原投訴事項。
第二十六條 ?投訴工作機構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有關地方或者部門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有關規范性文件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明顯不當的情形的,可以向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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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投訴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檔案管理制度。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全面、準確記錄有關投訴事項的受理和處理情況,按年度進行歸檔。
第二十八條 信息保密制度。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投訴人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九條 定期督查制度。各地投訴工作機構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本地投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督促各投訴工作機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受理行為,高效開展投訴服務工作。湖南省商務廳于每年的3月份前通報上年度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情況。
第三十條 工作報告制度??h級投訴工作機構應每兩個月向市級投訴工作機構上報投訴工作情況,包括收到投訴數量、處理進展情況、已處理完結投訴事項的詳細情況和有關政策建議等。
市級投訴工作機構應在雙數月最后一周內向省開放型經濟投訴中心上報近兩個月本地區投訴工作情況。
省開放型經濟投訴中心應當在單數月前7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外資投訴中心上報前兩個月全省的投訴工作情況。
各級投訴工作機構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地政府及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報送本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建議書,總結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商會、協會、有關地方和部門反映的典型案例、重大問題、政策措施建議,提出加強外商投資保護、改善投資環境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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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投訴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訴人通過外商投資投訴工作機制反映或者申請協調解決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所投資企業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投訴工作,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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